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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04执恢338号之一

李成红、杨卫东等乌鲁木齐金太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刘长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成红;杨卫东;乌鲁木齐金太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刘长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成红,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杨卫东,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金太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太兴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长胜,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成红与被执行人杨卫东、刘长胜、乌鲁木齐金太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212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2,758,8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708,8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05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向申请人出示2021年4月14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8月5日(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九辆车,因实际扣押故无法执行。申请人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出示给申请人并已查封: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杨卫东、刘长胜名下不动产有多个其他案件查封在先,且有的抵押权金额过大故已无执行必要。本院查封乌鲁木齐金太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多出不动产,申请人明确表示,这个公司名下不可能有不动产信息,上述不动产不是已经被征迁就是已经转移,该公司名下的一切不动产都是产权机构的历史错误数据,上述不动产早已不在该公司名下或者已不存在。    4.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5.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走访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30日告知申请人李成红,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马卫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哈布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