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新2301执3437号

邵员彬、徐建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员彬;徐建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437号

申请执行人:邵员彬,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常州街111号新天润国际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徐建法,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邵员彬与徐建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2730元,已执行标的54251元,未执行标的88479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建法与申请执行人邵员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案款88479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3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3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8479元。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被执行人为本案的履行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343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秦明

审判员    刘玉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郜繁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