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0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建军,男,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女,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国春,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娇,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建军因与被上诉人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尹建军送达了传票,通知上诉人于2021年9月22日9时30分到本院二十八法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认定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尹建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32元,减半收取4616元,由上诉人尹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姝丽
审判员 王良家
审判员 张萍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牛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