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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981执1126号

玉门市光明物资经销部、王富荣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玉门市光明物资经销部;王富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981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玉门市光明物资经销部,经营场所玉门市玉门镇老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MA749P801Y。经营者:庄君(庄会义之子,庄会义已病故),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王富荣(曾用名王平治),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民勤县人,住玉门市新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门市光明物资经销部与被执行人王富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0981民初172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01872元,并承担执行费1428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案件款3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981执1126号案件的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林春

审判员  张文珍

审判员  徐生海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高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