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2021号
原告:孙波,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北万合新城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于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孙波与被告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波负担。
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