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907号
原告:张强,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静,辽宁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培,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鲅鱼圈区。
被告:倪虹,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鲅鱼圈区。
原告张强与被告李培、倪虹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申请减、缓、免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卫 端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永年
书 记 员 单丽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