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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321执895号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邸万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邸万喜;穆香艳;陈香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凯,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军,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联社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执行人:邸万喜,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穆香艳,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陈香平,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邸万喜、穆香艳、陈香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2021)辽1321执895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21执8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林执行员  赵凌曦执行员  魏泽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