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凯,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军,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联社职员,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执行人:邸万喜,男,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穆香艳,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陈香平,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邸万喜、穆香艳、陈香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2021)辽1321执895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21执8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林执行员 赵凌曦执行员 魏泽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