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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民终2326号

张美中、朱文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美中;朱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2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美中,男,汉族,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波、吴万鹏,江苏冠文(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文军,男,汉族,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丽,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李集乡久安村八组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达华,江苏硕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美中因与被上诉人朱文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4民初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二审期间新的陈述,本案需要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清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4民初1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美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84元,由本院退回。

审 判 长 刘井鑫

审 判 员 张 奇

审 判 员 马晓凤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 岚

书 记 员 王方洁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