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999号
申请执行人:马丽,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李德民,男,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马丽与被执行人李德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82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受理费1220元,向法院缴纳执行费115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对被执行人三个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其中二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冻结金额1144.79元,807.34元),一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29日(冻结金额509.06元),已扣划给申请执行人2460元,此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德民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万鑫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孙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