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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3执恢15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荆双菊赠与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荆双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姚波。

被执行人:荆双菊,女性,1977年09月10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荆双菊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荆双菊未履行(2015)西民初字第9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荆双菊银行存款521131.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丁孝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瑞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