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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7执2759号之一

李现东、邱招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现东;邱招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7执27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现东,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张飞,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邱招镇,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27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现东与被执行人邱招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现东与被执行人邱招镇于2021年9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双方同意本案和解标的为290000元,定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自2022年3月30日起,每2个月30日前支付12000元,直至2024年1月30日前付清最后一期剩余款项8000元。现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可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21)浙0327执27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海

审判员张世裕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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