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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7执651号

陈纪天、方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纪天;方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7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陈纪天,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方建平,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纪天与被执行人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的(2021)浙0727民特124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27执6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承跃

审判员胡青春

审判员陈益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

书记员孔军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