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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282执2110号

任照宾、王金茹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8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任照宾;王金茹;王立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82执2110号

申请执行人:任照宾,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

被执行人:王金茹,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

被执行人:王立群,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282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的账户62×××01_156_1存款353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学仁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马波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