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283执2401号之二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徐岭支行、于清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徐岭支行;于清和;张云华;辽宁天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时洪轩;孙福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4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徐岭支行,91210283051127191X,住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

被执行人:于清和,男性,1962年8月30日出生,210225196208300278,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张云华,女性,1965年5月25日出生,210225196505250203,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辽宁天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91210804057153139H,住营口市鲅鱼圈区13-东城怡景H1#楼-8#门市。

被执行人:时洪轩,男性,1976年3月23日出生,210225197603230518,汉族,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孙福财,男性,1964年2月20日出生,210225196402200377,汉族,住庄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河市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1日生效的(2019)辽0283民初2651号判决,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时洪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时洪轩详见判决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时洪轩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荣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