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2执959号
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河南省睢县凤城大道与春水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06694331D
法定代表人:靳光先,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新同,系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李永浩,男,汉族,1969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被执行人:李兰匣,女,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被执行人:张海明,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张振生,男,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马伟,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永浩、李兰匣、张海明、张振生、马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来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2执9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连杰
审判员 王海涛
审判员 余伟方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牛渤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