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7016号
原告:王建军,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摄影师,户籍地大连市中山区,现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大连浩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中港北二路9号-1。
法定代表人:苗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建军与被告大连浩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佩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殿文
书 记 员 江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