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执3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占美安,男,1980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才红,男,1977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浙江省天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占美安与被执行人王才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占美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才红向申请执行人占美安支付执行款33100元、公告费3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4元、执行费40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314元、执行费401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0481执318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朱卫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虞森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