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320号
申请执行人:矫国良,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毕书彬,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港市。矫国良申请执行毕书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000元,余款117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21)辽0681执13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牟洪利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