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1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阎民章。
被执行人:崔传武,女,195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胡乃广,男,1958年11月0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崔传武、胡乃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崔传武、胡乃广未履行(2014)西民初字第0182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传武、胡乃广银行存款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