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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3执恢21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邬德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邬德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2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45号。

法定代表人:程琳。

被执行人:邬德金,男,1972年03月2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与邬德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邬德金未履行(2014)西民初字第0117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邬德金银行存款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