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1536号
申请执行人:王洪斌
被执行人:赵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宗维满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孙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
王洪斌、赵静婚姻家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1536号
申请执行人:王洪斌
被执行人:赵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宗维满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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