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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1执2025号

王淑玲、王淑慧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淑玲;王淑慧;孙开磊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2025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玲,女,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建平县。申请执行人王淑慧,女,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孙开磊,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辽068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等财产予以查询,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唐景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