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411执1946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申请执行张自强、马颖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张自强、马颖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划拨马颖芝银行存款、财付通存款19015.60元;划拨张自强银行存款、财付通存款85995.54元,提取被执行人张自强在汝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32579.18元。合计执行到位案款137590.32元(含执行费1935元)。已将上述案款135655.32元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予以发放,执行费1935元予以缴纳。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