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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11执1946号

马颖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马颖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411执1946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申请执行张自强、马颖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张自强、马颖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划拨马颖芝银行存款、财付通存款19015.60元;划拨张自强银行存款、财付通存款85995.54元,提取被执行人张自强在汝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32579.18元。合计执行到位案款137590.32元(含执行费1935元)。已将上述案款135655.32元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予以发放,执行费1935元予以缴纳。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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