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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23执722号之一

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秀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所属地区
辽宁省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秀兰;迟学峰;屈丰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3执7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丰县红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3729043646Y。法定代表人陈曦,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长春,系信用联社职员。被执行人周秀兰,女,1974年9月28日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被执行人迟学峰,男,1973年3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被执行人屈丰俊,男,1964年1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申请执行人西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3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秀兰、迟学峰、屈丰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给付利息9471.31元及后续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周秀兰、迟学峰、屈丰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周秀兰、迟学峰、屈丰俊于2021年7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秀兰、迟学峰、屈丰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注册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通过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信息进行了查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屈丰俊合伙饲养的猪在生长过程中,可查封不宜处置。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3民初417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德丰

审判员  王 维

审判员  李学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邓洪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