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汪大伦,男,1954年03月0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姜家宁,男,1956年07月2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汪大伦与姜家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家宁未履行(2017)辽0203民初65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姜家宁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林茂街43号3单元2层1号的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海洋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