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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3执2082号之二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张龙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张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0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石葵路58号。

被执行人:张龙,男,1987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本院在执行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与张龙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龙未履行(2019)辽0203刑初323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龙银行存款26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烈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黄玉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