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恢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田连元,男,汉族,1955年7月11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邢金海,男,汉族,1961年6月5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杨福萍,女,汉族,1961年9月16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唐福能,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晶,女,汉族,1964年8月31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田连元与邢金海、杨福萍、唐福能、周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32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380,818.46元,己执行标的52,641.00元,未执行标的328,177.46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916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履行案款52,641.00元后,双方对剩余案款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和解达成后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恢4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俊文
审判员    丁晓娟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峰
书记员    周洪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