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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481执保367号

李宝臻、何贵敏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李宝臻;何贵敏;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保367号

申请人:李宝臻,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住葫芦岛市。

被

申请人:何贵敏,女,1965年3月30日出生,住兴城市。

被

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白庙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10912017X0。

法定代表人:王超,执行董事。申请人李宝臻与被申请人何贵敏、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辽1481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查封被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矿山名称: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白庙子金铁矿;许可证号:C1300002009042120013447)。经本院执行,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顺兴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予以查封。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21)辽1481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国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施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