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6752号
原告:刘荣
被告:黄波原告刘荣诉被告黄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刘荣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荣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贾丽秋
人民陪审员 张鹏程
人民陪审员 冯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元元 来源:
刘荣、黄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6752号
原告:刘荣
被告:黄波原告刘荣诉被告黄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刘荣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荣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贾丽秋
人民陪审员 张鹏程
人民陪审员 冯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元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