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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3民初6752号

刘荣、黄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荣;黄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6752号

原告:刘荣

被告:黄波原告刘荣诉被告黄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刘荣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荣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贾丽秋

人民陪审员  张鹏程

人民陪审员  冯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元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