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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705执196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周正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周正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1969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851106874N。

法定代表人:冯华胜

被执行人:周正发,男,1964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被执行人周正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正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正发价值14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丁爱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徐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