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2481号
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413室29-1号。
法定代表人:崔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辽宁海至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亮,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怒。
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春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