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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93民初2481号

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2481号

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413室29-1号。

法定代表人:崔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辽宁海至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亮,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怒。

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春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陈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