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727号申请执行人郑飞阳,男,199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黄志勇,男,199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申请人郑飞阳与黄志勇犯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辽0681刑初4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飞阳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黄志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通知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按期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志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飞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志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飞阳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春杨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