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青0103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年国生,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区上新庄镇班马坡村116-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黄生鹏,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13号2栋14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占伟,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园丁园小区3号楼3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年国生与
被执行人:黄生鹏、李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劳务工资16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3元、案件受理费103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45元,合计人民币1650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