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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1228执93号

潘小林与赵顺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小林;赵顺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8执93号申请执行人潘小林,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5日,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赵顺成,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8日,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潘小林申请执行赵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的(2019)甘1202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甘12执他4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02民初5109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权利人潘小林请求被执行人赵顺成给付借款9000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顺成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经对被执行人赵顺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潘小林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赵顺成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潘小林申请执行赵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赵顺成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旭东

审 判 员 马 高

审 判 员 能继广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韩沛平

书 记 员 蒲 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