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黑7530执473号

罗文华、张楷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7
公开日期
2021-10-0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文华;张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7530执473号申请执行人罗文华,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被执行人张楷,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罗文华与张楷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7530执4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颖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晶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