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7530执473号申请执行人罗文华,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被执行人张楷,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罗文华与张楷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7530执4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颖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晶洁 来自:
罗文华、张楷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7530执473号申请执行人罗文华,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被执行人张楷,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罗文华与张楷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7530执4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颖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晶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