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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执恢603号

高乐超、赵秀环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3
公开日期
2021-09-04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乐超;赵秀环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603号申请执行人高乐超,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住址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孙鹏,系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秀环,女,196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2013)甘民初字第5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秀环名下房产,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黎明

审 判 员  冯忠璞

代理

审判员  任 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炜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