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276号被执行人翟俊杰,男,199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翟俊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纠纷一案中,法库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辽0124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0000.00元,已向被执行人翟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已扣划被执行人翟俊杰1735.14元,并已缴纳本院罚金账户,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无收益类保险、无存款、无债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给付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永成执行员 李健荣执行员 李春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车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