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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青0122执2187号

李关邦与雷爱花、青海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3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关邦;雷爱花;青海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青0122执2187号

申请执行人:李关邦,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0年5月1日生,土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申请执行人:雷爱花,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80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执行人:青海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98506432Q(1-1),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6号2号楼122室。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关邦、雷爱花与被执行人青海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关邦、雷爱花因无法提交开发企业收取办证费用资料和本人无法前去办理的原因,故无法为其名下位于西宁市湟中区鲁沙尔镇和平路盛世广场第1幢1单元9层1092室住宅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122执2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郭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史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