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被执行人:姚某,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朝阳县。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321民初1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又依法对其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予以执行。在约谈申请人向其说明情况后,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本案可以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并表示本案可暂缓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等待可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庞 波执行员 曹可可执行员 李海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盈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