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005号
原告:石俊孝,男,汉族,1954年5月15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佩,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明堃,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大重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817号-2-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131327E。
法定代表人:卢信才。
原告石俊孝与被告大连大重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且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红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蒋子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