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特261号
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7020716553,地址:法库县法库镇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陈德旭,系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振宇,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址:辽宁省法库县。
申请人:李择海,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
申请人:于红,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
申请人:王安琪,女,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
委托代理人:王为柱,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
申请人:李芷伊,女,199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
委托代理人:李择海,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择海、于红、王安琪、李芷伊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择海、于红、王安琪、李芷伊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3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李择海、于红偿还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174730.50元,此款于2021年9月6日前偿还完毕;
二、如申请人李择海、于红不能按期偿还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利息,以李芷伊所有的房产(具体为:法库县法姬娜欧洲城1号(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沈房权证法库县字第××号,建筑总面积208.25平方米),以王安琪所有的房产(具体为:坐落于法库县法姬娜欧洲城1号(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沈房权证法库县字第××号,建筑总面积208.25平方米)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还;
三、申请人王安琪、李芷伊对上述款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双方没有其它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择海、于红、王安琪、李芷伊于2021年9月3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丁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