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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执1734号

赵丽、大连大荣魔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3
公开日期
2021-09-04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丽;大连大荣魔针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1734号申请人赵丽,女,1967年12月26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大荣魔针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60485965XN,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侨农场660号。法定代表人吴国杰,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丽与被执行人大连大荣魔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未提供适宜的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11民初756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黎明

审判员  任 俊

审判员  官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孙瑜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