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624执1954号
被执行人:马永春,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的马永春罚金一案,经被执行人马永春自动履行,现已执行完毕,案款50000元已存入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本案符合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高 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曲艳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马永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624执1954号
被执行人:马永春,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的马永春罚金一案,经被执行人马永春自动履行,现已执行完毕,案款50000元已存入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本案符合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高 翔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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