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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3民初5917号

万隆正邦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陈春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3
公开日期
2021-09-04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隆正邦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陈春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917号

原告:万隆正邦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六街6号-1。

法定代表人:王继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谭永麟,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春景,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万隆正邦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隆正邦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世华

书 记 员  宁婉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