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917号
原告:万隆正邦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六街6号-1。
法定代表人:王继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谭永麟,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春景,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万隆正邦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并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隆正邦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世华
书 记 员 宁婉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