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383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董博,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翔、魏娜,均系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名士汽车保养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庞严。被执行人辽宁融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司德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庞严,男,196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韩秀婷,女,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与大连市甘井子区名士汽车保养厂、辽宁融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庞严、韩秀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11日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韩秀婷、庞严银行账户存款合计人民币58150元,支付申请人。扣除申请人垫付的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72元,实际执行回款人民币57378元。其间,我院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5月20日、8月2日、8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名士汽车保养厂、辽宁融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庞严、韩秀婷名下的工商登记税务信息、银行存款及证券保险信息、房产情况和车辆信息,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名士汽车保养厂、辽宁融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庞严、韩秀婷名下工商登记、银行理财及住房公积金信息。通过以上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以谈话方式告知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行生效。
审 判 员 王宝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马 军
书 记 员 曲琳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