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执行实施用)(2021)辽1322执2568号建平县人民法院:建平县人民法院与金大鑫罚金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辽1322刑初146号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你单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如为移送执行案件,写明:)××××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补充提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二、本案由法官/执行员负责执行。特此通知。执行人 :金向东
书记员 :刘英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