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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4民辖35号

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威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2
公开日期
2021-09-04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威;俞爱霞;抚顺市新抚区时代旅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辖35号

原告: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龙东。

被告:闫威,男,195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俞爱霞,女,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抚顺市新抚区时代旅馆,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经营者:闫威。原告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威、俞爱霞、抚顺市新抚区时代旅馆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新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无法律上的特殊原因,新抚区人民法院应该继续审理该案,故本院指定本案由新抚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新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 青

审 判 员  赵 威

代理

审判员  徐灵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