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辖35号
原告: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龙东。
被告:闫威,男,195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俞爱霞,女,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抚顺市新抚区时代旅馆,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经营者:闫威。原告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威、俞爱霞、抚顺市新抚区时代旅馆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新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无法律上的特殊原因,新抚区人民法院应该继续审理该案,故本院指定本案由新抚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新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 青
审 判 员 赵 威
代理
审判员 徐灵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