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843号
申请执行人:于小其,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州区。
被执行人:张文校,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执行人:王秋江,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连市庆安县。
被执行人:张旭,男,199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申请执行人于小其与被执行人张文校、王秋江、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三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47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8950元,向法院缴纳执行费708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张旭银行账户有存款,已对其一个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4日至2022年6月3日(实际冻结金额39724.97元),此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文校、王秋江、张旭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万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孙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