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稿)(2021)辽0112民初14917号原告魏守兰,女,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王其胤,系辽宁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俊学,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23662400,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法定代表人张利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魏守兰与被告栾俊学、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予以立案。原告魏守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魏守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庞艾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