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青0202执1339号李小平、杨国玉: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小平与被执行人杨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履行金额为4708元(包括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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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平与杨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青0202执1339号李小平、杨国玉: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小平与被执行人杨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履行金额为4708元(包括执行费50元),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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